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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内窨井伤人 业主状告物业

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5-29 11:08:00    

今年2月,海城市某小区居民王先生在回家途中,因楼下一处窨井未加盖井盖,不慎跌入受伤。次日,王先生因臀部疼痛就医,诊断为腰椎间盘膨出及软组织挫伤,花费医疗费390余元。王先生认为小区物业未尽到管理职责,索赔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共计18000余元。

接到案件后,海城市人民法院张明琳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原、被告了解案件情况,物业公司表示,对事发路段存在无盖窨井的情况“不知情”,并拒绝赔偿。结合原告方提供的证据,张明琳法官梳理案件争议焦点为,一是被告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;二是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。为查明案情,张明琳法官重点核查了医疗费真实性、误工损失合理性,并亲自到事发现场进行查看,对物业责任进行认定。对于医疗费,仅支持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390余元票据,康复按摩费因无合法票据被驳回。对于误工费用,王先生虽提交2个月误工证明,但根据医院“一周后复查”的医嘱,法院仅支持8天误工期,最终误工费2300余元。对于物业责任,本案物业未能证明已对窨井尽到巡检、警示或维修义务,构成管理失职。

最终,法院判决物业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共计2700余元,驳回其他诉求,并由物业承担案件受理费。判决后,法官对被告进行充分的释法明理,被告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。原告也为张明琳法官送来了一面写着“执法为民一身正气,维护正义两袖清风”锦旗,对张明琳法官表示感谢。

窨井、电梯、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是物业管理的重点。本案中,物业未定期巡检或设置警示标志,直接导致事故发生。法院通过判决明确:“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,但基础防护措施必须到位”。法官对误工费的审慎认定,体现了“以实际损失为基础,避免滥用索赔”的司法理念。这一裁判思路既保护了受害者权益,也防止了物业企业承担不合理负担。经过承办法官张明琳的耐心劝导和释法明理,被告物业公司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,支付赔偿款及诉讼费。这不仅是对司法权威的尊重,也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树立了正面范例。

全媒体记者 张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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